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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法律风险研讨会在沪召开
发布时间:2019.05.05    新闻来源:建设监理杂志   浏览次数:

为了深入探讨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提高监理企业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并切实维护监理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协会于4月25日下午组织召开了工程监理法律风险研讨会。

协会秘书长徐逢治出席并主持会议,协会副会长兼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永新,副会长兼法律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周培康,以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正勤和秘书长周方明,监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朱海念、谷东育和秘书长卢本兴,协会副秘书长叶世荪等领导出席,另有部分监理行业专家、监理企业代表以及施工企业代表参加了会议。本次研讨会还特别邀请到了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凤章教授、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艳菊律师等法律专家,以及《建筑时报》和《建设监理》杂志两家行业权威媒体代表出席会议。

会议伊始,三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监理企业负责人对事故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包括事故的主要原因、监理企业和人员在事故中的作为以及事故后续处理情况,参会代表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各方关注的焦点包括监理责任界定:一是监理是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责任究竟包含哪些方面?二是监理在做好自身的工作,尽到相关义务后,工地现场发生安全事故,不在监理工作范围内,尤其是不在工作时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监理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三是分包出现安全事故后,监理承担的责任和受到的处罚往往重于总包,是否合法合理?另外,会上各方还对事故调查的程序和权利救济的方法表达了意见,如: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报告》出具的过程中,监理单位是否有知情权和申辩权?目前《事故调查报告》往往仅在网站发布而不送达监理企业,导致监理企业被动应对,是否存在法定的正式送达方式?再者,发生事故后未进入调查阶段,或者还没有调查结论,就对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是否合理合法,等等。

监理企业代表普遍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监理行业的责任界定和权益保护尚不完善,监理企业尽职但未必免责屡见不鲜。监理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同时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监理企业无可申辩的权力和渠道,部分事故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正、不科学、不实事求是的调查处理结果,侵害了监理的合法利益,造成了行业弱势被动的局面。

行业专家针对这些问题向企业建议,在当前质量安全的高压态势下,监理企业应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规范监理行为,守住质量安全底线;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加强人员培训教育,从源头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若一旦发现可能导致事故的重大隐患或已经发生事故,监理人员应及时向企业汇报,企业要为现场项目部提供技术和协调支撑,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同时行业企业间要团结合作,与协会共同维护监理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形象。

会上,法律专家也对部分问题进行了探讨。他们认为,监理行为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严格按照“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准确判定参建各方的责任,不随意扩大监理责任。针对《事故调查报告》,法律专家表示,《事故调查报告》是事实认定,应有听证程序以保障监理企业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监理企业也要据理力争,大胆应诉[1] ,发出自己的声音,保障自身的权利。同时,各位专家为监理在事故发生后各环节如何科学处理应对提供了清晰的解决思路和建议。期间,施工企业代表也提出,监理企业应努力争取现场职权并寻求法律保护,勇于推动行业相关立法的发展,有利于营造健康规范的建设环境。

最后,徐逢治秘书长表示,监理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从而降低建设项目风险。协会也计划成立应急小组,为会员企业提供帮助,并推动事故应急制度的标准化建设。与此同时,协会将继续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持续关注事故处理的后续并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建言献策,定期组织安全法律培训的讲座,提高监理从业人员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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